(一)用人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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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及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費。 |
| (二)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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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 |
(三)進用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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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工作性質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九百元或一千元,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天為原則,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 2. |
依各職務工作需求,每週工作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每月工作時數合計未達一百七十六小時者,可申請部份工時制,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 (四)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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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
| 2. |
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
| 3. |
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
| 4. |
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五)其他費用依下列原則編列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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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15%為原則,如有辦理職業訓練或行銷推廣等具體運用計畫經審查核定者,則以25%為上限。 |
| 2. |
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5%為原則,如有辦理職業訓練或行銷推廣等具體運用計畫經審查核定者,則以15%為上限。 |
| (六)補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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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會型計畫:最長一年。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提社會型計畫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 2. |
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得連續補助三年,視其執行績效、訪視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逐年審查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