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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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簡介

*

 

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合作方案。
由民間團體研提計畫:內容包括文化保存、工藝推廣、照顧服務、環境保護 …….等具有創意性、地方性及發展性的計畫。

*

 

由勞委會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政府部門共同審查計畫。
審查通過後,由勞委會(或北、高直轄市)就業服務機構求職者資料庫中推介人員參與計畫並補助工作津貼等。
民間團體扮演個別計畫研擬、執行及管理者角色。
政府同時扮演整體計畫規範、補助、輔導、管理及監督者角色。
失業者能獲得過度性質的工作機會,學習工作態度、技能並重建自信心,培養再就業能力。
最終目的:改善地方整體居住環境及生活條件、促進在地產業發展,帶動其他工作機會。
*

解釋名詞:

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即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2.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及依工會法設立之工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自90年度開始實施「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其後陸續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由政府與民間協力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培養失業者再就業能力,並紓解其失業帶來的危機與壓力。

此一系列之就業機會開發計畫實施三年多以來,已經誘發民間團體與政府共同參與創造五萬餘個工作機會。為持續開發在地就業機會並延續上述方案的執行成果,特訂定本方案」

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民間團體研提具創意性、地方性及發展性之計畫,引導失業者參與民間團體工作,重建工作自信心,培養再就業能力,紓緩其生活壓力。

(一)經濟型計畫:

民間團體依據地方發展特性,辦理具有財務收入機制及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擴大僱用失業者或提供失業者就業管道之計畫。
(二)社會型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推動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或民間團體所提尚未能發展為地方產業,但能改善生活環境,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促進效益之計畫。

(一)用人單位進用失業者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經濟型計畫每進用十名失業者,得另進用專案經理人一人,社會型計畫每進用二十名失業者,得另進用專案管理人一人。 前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由用人單位錄取進用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予核對建檔,並同意開始工作日期。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人員推介
  1. 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及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2. 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為限,並以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
3. 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本會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三)下列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本方案

  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不得參加本方案,但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不受此項規定限制。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但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如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加本方案該用人單位之失業者數量不足,得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專案推介,並報本會職業訓練局備查。

經濟型計畫如為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及執行經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名額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例如核定十個名額,則最多五個名額可延用前一計畫進用人員),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

於原住民鄉申請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申請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之計畫,得於申請計畫書中註明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額,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對其資格。

(一)用人費用:

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及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費。
(二)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

(三)進用人員:

1. 依工作性質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九百元或一千元,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天為原則,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2. 依各職務工作需求,每週工作時數在二十小時以上,每月工作時數合計未達一百七十六小時者,可申請部份工時制,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四)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 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2. 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3. 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九千七百元。
4. 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五)其他費用依下列原則編列核定:

1. 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15%為原則,如有辦理職業訓練或行銷推廣等具體運用計畫經審查核定者,則以25%為上限。
2. 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5%為原則,如有辦理職業訓練或行銷推廣等具體運用計畫經審查核定者,則以15%為上限。
(六)補助期間:
1. 社會型計畫:最長一年。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提社會型計畫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2. 經濟型計畫:同一計畫最長得連續補助三年,視其執行績效、訪視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逐年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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