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啟航計畫 ~協助您,在就業的路上掌穩舵,順利啟航~
一、本計畫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失業者就業,鼓勵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工作機會,透過薪資補貼方式,以協助其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進而達成穩定就業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申請單位 1. 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2. 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但不包含政治團體。 3.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受委託之民間機構。 以上需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三、計畫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提供工作機會所在地之就業服務站申請: 1. 本計畫申請書。 2. 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4. 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5. 申請單位承諾書。 6. 說明注意事項。 7. 其他本中心審核所需文件。
四、本計畫僱用補助對象及應備文件 曾參加勞工保險14日(含)以上,且於本中心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本國籍勞工(以下對象於僱用加保前需至本中心各就業服務站完成資格認定後僱用加保方為有效,其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請詳洽本中心各就業服務站):
| 對象別 |
應備文件 |
| 獨力負擔家計者 |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受扶養直系血親若為15-65歲者,需附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
| 年滿40歲至65歲者 |
身分證。 |
| 身心障礙者 |
有效之身心障礙者手冊。 |
| 原住民 |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 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 |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 更生受保護人 |
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所開立之身分證明書或轉介單。 |
| 長期失業者 |
指失業退保1年以上且退保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滿6個月者,應備文件: 1. 勞工保險明細及年資證明文件。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 |
|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
勞工保險明細(退保2年以上)。 |
|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 |
社會局公文或依本會勞工福利處頒訂之「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相關規定檢附應備文件認定其身分。 |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1. 受暴證明或曾受性侵害證明。 2.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轉介單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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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被害人 |
曾受犯罪被害證明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轉介單或判決書。 |
| 人口販運被害人 |
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鑑別之文件、移送書或判決書。 |
五、補助方式及內容 1. 申請單位於連續僱用或遞補僱用同一失業者滿30日後,第1~3個月每人每月17,280元補助;第4~12個月每人每月10,000元補助。 2. 補助之工作機會數,以申請單位之當月或上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30%為限,不足1人以1人計,最多可補助100人,最少3人。 該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應扣除以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進用之人數(如立即上工計畫、僱用獎助津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
六、計畫補助申請文件 1. 本計畫補助經費申請書。 2. 本計畫核准函(及重新核定函)影本。 3. 領據。 4. 受僱失業者名冊及印領清冊。 5. 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 6. 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退)表等出勤紀錄文件。 7.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 8. 失業者資格認定書或介紹卡(含資格認定章)。 9. 薪資證明文件。 10. 其他本中心審核所需文件。
七、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單位應於工作機會核定後始可辦理招募,且決定僱用或遞補僱用之求職者需於僱用加保日前先至本中心各就業服務站完成資格認定。 2. 本計畫有規定可遞補次數及額度,所核定之單一計畫需有可遞補次數及額度才可依規定遞補(請詳洽各就業服務站)。 3. 申請單位一旦經本計畫僱用失業者後,雙方即屬僱傭關係,申請單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得任意解僱。 4. 有關本計畫申請書、補助申請等相關表單,請至本中心全球資訊網(klesa.evta.gov.tw)「我們的服務/下載專區」下載。
八、計畫申請及僱用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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